(1). 具本國籍。
(2). 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3).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或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 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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