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各國籍申請人應依其所屬之中華民國駐外館處規定,事先查詢最新之 FR 簽證申請程序及所需書面文件。因不同國籍之規範可能略有差異,實際應備文件請以當地館處公告為準。一般而言,申請人須備妥本語文中心核發之入學許可信(正本及影本)作為必要申請文件之一,並應檢附完整填寫且列印之簽證申請表及相關財力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款證明或國外匯款證明)等資料辦理申請。建議申請人於送件前再次確認各項文件之有效期限、份數及是否需翻譯或公證,以確保申請程序順利進行。
※Note: Applicants of all nationalities are required to consult the regulations of the Taiwan overseas missions (ROC embassies and representative offices) responsible for their place of residence to obtain the latest information on the FR visa application procedures and required supporting documents. As requirements may vary depending on nationality, the actual documents to be submitted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announcements of the respective overseas mission. In general, applicants must prepare the official Letter of Admission issued by this Language Center (both original and photocopy), along with a completed and printed visa application form and relevant proof of financial support, such as bank statements or remittance certificates. Applicants are advised to verify the validity period, number of copies, and whether translation or notarization is required for each document prior to submission.
本課程採小班制教學,每班至少 5 人開班。若報名人數不足,本中心得延長招生期間或取消開班。課程原則上採實體授課。
學費不包含教材費。教材及本中心自編講義均受智慧財產權保護,請勿非法重製或散布。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等),本中心得視情況調整課程,包含延期或取消。相關資訊將公告於本中心官網或以電子郵件通知學員。
報名額滿時,報名表單將提前關閉。如欲申請候補資格,請來信聯絡:clc@nuk.edu.tw 或 lc@nuk.edu.tw。
以下簽證資訊僅供參考,請諮詢鄰近的中華民國大使館或代表處(可至「各駐外館處」查詢),或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供之資訊。出發前請務必先瞭解相關簽證規定,亦可撥打外國人免費服務專線 0800-024-111 洽詢。
簽證申請人應先在線上填表系統填寫申請表。至本中心學習中文的學生,應選擇「停留簽證」(Visitor Visa),目的為中文研習(研習中文之簽證代碼為 FR)。送出表格後,請列印申請表,再至您選擇的中華民國駐外大使館或辦事處,繳交語言中心入學許可信及相關申請文件。
駐外單位核發研習中文簽證時,通常會核發 60 天或 90 天的可延長簽證。可延長之簽證可延長兩次,最長可停留 180 天。若駐外單位核發的簽證為不可延長,或延長申請被駁回,簽證持有人須在停留期限屆滿前離開臺灣,並重新申請簽證。
由於 30 天免簽證無法延長期限,30 天期滿後必須出境,才能重新申請簽證。因此,申請正期班(3 個月或 2 個月)之學生,建議不要以 30 天免簽證方式入境,以減少頻繁出境之不便。
可以。90 日免簽證的停留期限足夠完成本中心一期課程,但由於入境日期會影響可上課天數,可能因較早入境而無法上完最後幾天課程。請參考本中心行事曆並安排入境時間後,再決定是否申請簽證。若您計畫在臺灣就讀兩期或以上課程,且不想每 90 天離境一次,可事先申請研習華語之停留簽證。
如果簽證到期日與課程最後一天相差不遠,學生可向移民署申請寬限期(通常不超過 10 天),以完成課程。請注意:簽證是否能夠延長,仍須依移民署官員之裁量而定。
學生在臺連續居住 120 天,期間沒有出境,且成績與出席紀錄良好,並有意在語言中心就讀三期以上者,可以申請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申請流程請見第 7 個問題。申請到居留簽證後,將可取得居留證(ARC)。請注意,外交部有時會要求居留簽證申請人提供保證人,本中心無法為學生擔任保證人。
在語言中心學習滿 4 個月,並已註冊下一期課程者,須備妥下列文件:
請備妥文件後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申請時間約需 10 個工作天,且必須於停留簽證到期前完成申請,建議最晚於停留簽證到期前 2 週提出居留簽證申請。
可以。持有研習中文居留證之學生,在臺灣申請到大學後,請於居留期滿前備齊下列文件:
請於居留期間屆滿前,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居留簽證變更。
可以,但須先於本中心註冊,再持下列文件至移民署申請變更學校:
在臺灣學習中文滿一年,且持有居留證者,可以申請兼職工作許可。無工作許可者不得打工。有意申請者,須先獲得本中心申請許可,才可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兼職工作許可。詳細資訊請至本中心洽詢。
不可以。本中心每次申請以一期為單位(一般為 3 個月,7-8 月暑期班為 2 個月),申請人可向駐外單位申請為期 60-90 天之研習中文停留簽證。若有意續讀多期,請於舊生註冊繳費期間繳交下一期學費,並於簽證到期前兩週,持在學證明及學期成績紀錄表申請延長簽證期限。
研習中文之居留證最長只能延長至兩年。滿兩年者必須離境;若想繼續學中文,可持學校證明文件,重新申請中文研習停留簽證,但是否核發仍由駐外大使館或辦事處決定。
不可以。在臺灣境內不能申請不同目的之簽證。申請人須依下列程序辦理: